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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着四十多年历史的五羊雕塑,一直以来为羊城人所喜爱,无论是烟酒、月饼的包装,还是油漆、地图甚至是商场的宣传画,都喜欢把它的形象放上去。
日前,五羊雕像的“娘家人”——广州雕塑院把上百企业告上了法庭,原因是他们未经允许就私自使用了五羊雕塑。
“五羊衔谷,萃于楚庭”是一个羊城人家喻户晓的美丽传说。当年美丽传说中那五只衔谷仙羊在几位能工巧匠手中有了现实的化身。上世纪50年代,著名雕塑家尹积昌、陈本宗和孔繁伟等根据五羊的传说,发挥想象力,匠心独具创作出了美轮美奂的五羊石雕像,立于广州越秀山木壳岗上。此后,五羊雕塑因其所承载的美丽传说以及其所蕴含的城市历史文化内涵而成为广州市的标志和象征,为广大的市民们所喜闻乐见。一些商家由此看到了商机,开始把雕塑的图案放到了商标、招贴画和产品包装上。由于当时还没有《著作权法》,大家根本没有考虑到侵权的问题。
据广州雕塑院副院长林洛介绍,他们真正关注五羊雕塑的著作权,开始于2004年12月北京某知识产权公司向该院做的一个通报。通报中称,该公司在商标监测过程中发现,在2004年第46期商标公告中有广州市某公司先后注册的“五羊仙”、“五羊醇”等6个以“五羊”命名并含有“五羊雕塑”图案的商标;在第47期商标公告中该公司又注册了4个类似的商标;在第48期商标公告中,广东省吴川市某自然人也注册了以“五羊”命名并含有“五羊雕塑”简笔图案的商标。广州雕塑院认为,“这是明显的侵权行为,我们决不能听之任之”,广州雕塑院院长俞畅接说。
今年2月下旬,在广州雕塑院的申请下,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决定由协会出面协助该院维护自己的权利。6月9日,广州雕塑院正式委托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代理“五羊雕塑”以及其他著作权纠纷案件,并委托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代理雕塑作品的著作权许可使用事项。
广州雕塑院的举动,在使用五羊雕塑的企业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应。有的企业在收到律师信后,马上停止了对该雕塑及照片的使用;有的企业则表示不轻易就范。广东省地图出版社是最早停用五羊雕塑照片的单位之一。广东省地图出版社的工作人员承认,前不久确实收到了律师函,而且在2个月前已经停止使用五羊雕塑的“特写照”,代之以广州风景照片。
以同样接到了律师函的“五羊油漆”为例,他们已经经营积累了30多年的“五羊”标志,在一朝之间换掉谈何容易———多年辛苦积累下来的美誉已经和品牌标志完全联系到一起了!广州五羊油漆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部的谢主任说:“我们通过合法的途径注册并使用了五羊标志起码有33年的历史,现在突然告诉我们这个商标侵权,我们肯定心有不甘。”他表示,目前他们的公司正在让律师与对方进行协商。
国内著名知识产权学者、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平教授认为,作为委托作品,如果委托双方有明确的委托合同或委托条款,该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就要按合同的约定来执行。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的委托合同或委托条款,则该作品的著作权一般归作品的完成者个人所有。可以作为特例处理的是计算机软件、工程设计图纸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作品,因为涉及到公共责任承担的问题,无法由个人承担,因此这些作品的著作权归单位所有外,其他的作品的著作权都归作品的完成者个人所有。
张教授说,按照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的规定,在该法实施之日尚未超过该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该法予以保护。《著作权法》是从1991年6月开始实施的,而五羊雕塑完成的时间是1960年,无论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广州市政府、广州雕塑院还是三位创作者本人,都没有超过保护期限,因此应该受到该法的保护。
张教授说,考虑到作品创作时的历史背景,在没有相关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当时参与本次创作活动的各方的行为恐怕都不太规范。当时作为市政项目的五羊雕塑,在广州市政府的委托下完成,其实在委托过程中应该有一种默许,即政府应该默许对此作品为了公共利益所进行的使用。在当前广州市雕塑院和几名创作者将众多企业告上法庭的情况下,广州市政府应该站出来,说明当初的该项工程的创作原意及其和广州市雕塑院并几名创作者之间是否有书面或口头的委托协议,并以此来确定著作权的归属。
只有在著作权的归属确定了的情况下,被告的众多企业的商标权侵权问题,才不会成为无矢之的。不过,无论著作权最终归属于广州市政府、雕塑院还是三位创作人,他们都只能对把五羊雕塑用来谋取商业利益的单位作为起诉对象,而对于那些为了公共利益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则不能进行起诉,比如,利用雕塑进行拍照、录像、临摹等,只要不是用于牟利,都是应该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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